暴力取证罪是什么罪名?暴力取证会受到什么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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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朋友来向国晖律师事务所咨询,想询问一下遇到的一些情况。这位朋友说,他因配合相关司法程序的取证,却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出了一点小意外,被司法人员威胁暴力取证,他想询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是不是违法行为?
国晖刑事律师告诉您:在相关司法人员执法的过程中,为了监察司法人员的职业规范性,法律规定相关的非法暴力取证行为,一旦涉嫌此类行为的,都将予以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类使用暴力逼去证人证言的行为,就是前来咨询的朋友遇到的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业的名词,叫做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暴力取证罪,法律规定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的,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暴力取证罪的构成
1、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暴力取证罪的证人。
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国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认为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依刑法247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暴力取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暴力取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是一种暴力威胁不破证人证明行为的一种犯罪,这种行为性质是恶劣的,威胁到了了公民的人身权以及自由权包括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
三、暴力取证罪怎么判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暴力取证罪认定未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以上就是国晖律师事务所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有相关问题或是其他任何法律问题,国晖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向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拨打热线400-0022-980进行咨询。